教学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发布日期:
20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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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的使用应遵守中心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和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一起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2.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为责任事故,应照章处理。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盲目进行操作;
(3)擅自拆修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仪器设备损坏;
(4)实验时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
(5)擅自将仪器设备、材料挪作他用;
(6)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
(7)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3.责任事故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一般应赔偿同样物品或按原件(或折旧价)赔偿现金;如系统部分损坏,经修配后尚能完好使用的,可按实际修配费用赔偿现金;如系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材料,或损坏、丢失的情节严重,除责成赔偿损失外,并给与必要的纪律处分,对引起伤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确定赔偿处理时,应根据损坏、丢失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况,以及赔偿人的态度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4.凡属责任事故,有关实验分室必须写出仪器设备、材料损坏或丢失报告,提出赔偿处理意见。仪器设备原件或材料总价在500元以上,由各室主任审批,总价在500-10000元,应交中心主任审批,报设备处备案。总价在1-5万元,有设备处作技术鉴定审批。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材料、须经主管校长审批。
5.赔偿费一律交财务处,作为中心的修理费或仪器设备费。
6.确定赔偿处理后,当事人应在一月之内办理赔偿手续,超过期限则加付滞纳金。若一次赔偿经济上确有困难,学生须经主管单位批准,可减免或延期偿还;教职工经相关主管单位批准,可以减免或在工资中分期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