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属国家财产,全体人员必须自觉爱护,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
二、由于不遵守操作规程、擅自动用和拆改仪器设备、不严格执行借还制度等主观原因引起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除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外,还要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进行赔偿。
三.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损失重大者,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四.发生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多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的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五.凡因责任事故发生丢失者,一般仪器设备按原值及已使用年限折价赔偿。但现市价高于原价者,应按现市赔偿。
六.凡因责任事故损坏的仪器设备,可修复的赔偿修理费的10—100%;无法修复的赔偿整机原值的30—80%。
七.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停机,保护现场,并向实验室工作人员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现场勘察,分析原因,分清责任。
八.院外单位借用或租用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参照上述条款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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