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申报立项及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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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我校学生广泛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创造发明活动,积极深化以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校园文化活动,主动适应教育改革的要求,使广大同学崇尚科学、追求知识、勤奋学习、锐意创新和迎接挑战,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技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产业处、研究生部、团委和大学生科协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团委,具体负责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申报立项等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申报立项及奖励。资助对象为具备一定从事课外学术研究、科技制作、发明创造和创业计划能力的我校研究生、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学生社团和学生科研组织)。奖励对象为在科研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和业绩优异的学生。
第二章 科技作品的申报立项
第四条 申报立项的作品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五条 学生科技作品立项资助坚持公正原则,倡导竞争,择优资助,实行一个项目一次申报制度。申报立项的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第六条 各学院应积极鼓励大学生从事科研活动,并为其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七条 申报立项的同学应填写并向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领导小组提交《南通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申报立项书》以及书面文件、资料和履行相应的手续。学校每两年一次集中开展申报评审立项工作。
第八条 申报立项的负责人提出的项目需经所在学院(部门)初评,确认该项目具有学术价值或研究价值,并由确定的指导教师作出评价。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申请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
第三章 科技作品的实施
第十条 凡学生申报立项的科技作品,通过评审后学校给予经费资助。科技发明类作品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自然科学类论文和创业计划原则上不超过800元,社会科学类论文原则上不超过500元。启动经费划拨资助额的百分之八十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由该学院分管领导负责经费的支出,该经费只用于立项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学院应组织优秀教师指导学生完成立项项目。
第十二条 立项项目须在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项目结题后方可申请下一个科研项目。项目结题后,由项目负责人出具结题报告,学院及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后,下拨剩余的百分之二十的立项资金。如一年内未能结题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以及结题后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合格的,不再下拨剩余立项资金并收回已下拨经费。
第十三条 由学校立项的学生科技作品的成果,其所有权属于南通大学。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鼓励其参加国家、省、市级竞赛活动,并对获奖项目组(包括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6000元,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鼓励奖300元;省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2000元,一等级8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鼓励奖100元;市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800元,一等奖4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奖金含个人所得税,具体分配由各项目负责人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有下列行为的,学校收回资助经费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校纪处分。
1、评审委员会审查后发现有剽窃他人成果或抄袭行为的;
2、立项经费挪作他用的;
3、立项经费使用帐目不清,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
4、学校认为其他应该收回经费的行为。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