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教学实验中心(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验中心(室)的整体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教学实验中心(室)是指具备一定规模(人、财、物)、独立设置的从事实验教学的实体。教学实验中心(室)的设置(调整、撤销)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教学实验中心(室)设置(调整、撤销)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教学实验中心(室)设置(调整、撤销)的基本原则
根据教育部提出的“加强基础、拓宽专业口径”的要求,教学实验中心(室)的建设应避免小而全和分散重复,以充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效益。
1.教学实验中心(室)的设置(调整、撤销)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有利发展,注重效益。
2.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发展需要,设立综合性、开放性、规模化的校级和院级实验教学平台。
四、申请设置的教学实验中心(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必须有长期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
2.应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及环境;具有与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3.有完善的实验中心(室)建设规划。规划的制定应按上级批准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现有条件为依据,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实验任务、考核标准等内容。
4.必须有相应数量、相对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实验中心(室)主任。
五、教学实验中心(室)设置(调整、撤销)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1.因教学需要新建教学实验中心(室),应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根据教学需求进行充分论证,提出筹建规划,填写《南通大学教学实验中心(室)设置申请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学校批准。
2.筹建工作结束,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中心(室)建制。
3.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撤销教学实验中心(室),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南通大学教学实验中心(室)调整、撤销审批表》,报学校批准。经批准调整、撤销的教学实验中心(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人事处备案,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调配,所属人员由人事处负责调配。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