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广大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分配、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及《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发[1998]9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对被考核人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章 考核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全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
第四条 见习期、试用期人员参加当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级,考核情况作为定职的依据。
第五条 当年度调入人员、接收的复转军人,参加当年度考核,并确定等级。
第六条 公派出国人员批准出国期间,无特殊情况参加当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结果,考核表可待回国后补填。
第七条 脱产攻读研究生人员及其他各类国内进修培训人员参加当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级,人员进修培训期间的表现情况由学习进修所在学校提供。
第八条 挂职锻炼或参加校外其他专项工作的人员参加当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级。人员在挂职或参加校外其他专项工作期间的表现情况由挂职或服务单位提供。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度考核:
(一)年度病(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患绝症、精神病的人员;
(二)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
(三)因私出境出国,年度内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超过半年的人员;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等级
第十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德”:主要考核教职工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以及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教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各种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教职工工作态度、出勤情况、工作效率,以及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教职工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工作实绩。
其中:
(一)党政管理人员侧重考核:政治素质、管理水平、全局观念、廉洁奉公、民主作风、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
(二)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核: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专业水平、科研成果、教学质量、教学效果和工作效率等;
(三)工勤人员侧重考核: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安全生产,为教学、科研及全校师生生活服务的实绩。
第十一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优秀等级比例控制在参考人数的10%以内。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级;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级,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级;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级,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第四章 考核组织与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考核委员会,切实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办公机构设在人事处。
第十三条 各学院、重点实验室、研究所以学院(室、所)为单位,成立相应的考核领导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由单位党政领导及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考核工作,确定考核等级。
第十四条 各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的考核,学校成立相应的考核领导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在各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的考核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级。
第十五条 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考核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十六条 全校教职工的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总结述职
在考核单位组织学习有关考核文件的基础上,每个教职工根据现工作岗位职责和实际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进行年度小结。小结内容应实事求是地总结成绩,同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按要求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评议考核
1、民主评议应在个人汇报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形成“部门意见”和“建议考核等级”。
2、学院(室、所)的民主评议由教研室(研究室)、实验中心(实验室)组织;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的民主评议由部门组织,部门的民主评议应充分汲取人员所在科室的评议意见。
3、对学院(室、所)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其“部门意见”和“建议考核等级”由人员所属教研室(研究室)、实验中心(实验室)研究确定;对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其“部门意见”和“建议考核等级”由人员所属部门研究确定。
(三)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领导小组在“部门意见”和“建议考核等级”的基础上,研究形成考核意见,并确定人员的年度考核等级。
(四)公示考核结果
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复议。对考核领导小组的复议结果仍有异议者,可在考核领导小组复议结果形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校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校考核委员会应及时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本人。
(五)报送考核材料
考核单位将《年度考核登记表》签字盖章后,连同考核结果汇总报校考核委员会(对于考核等级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级人员,各单位须报送情况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编制在附属医院工作的人员参加附属医院考核,附属医院编制在学校工作的交流干部参加学校考核。
第十八条 人才租赁(人事代理、临时聘用)人员参照上述办法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并计入各考核单位参考人数,作为各参考单位评优基数。挂职锻炼或参加校外其他专项工作人员不计入各考核单位参考人数,也不作为各参考单位评优基数。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校考核委员会。本暂行办法中的条款如与上级有关新的文件精神相抵触,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南通大学
200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