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大设〔2009〕7号
第一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根据《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仪器设备是国家的财产,做好仪器设备防损、防失、防盗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全校师生员工应尽的责任。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事故,当事人均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后,当事人必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学生向指导教师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书面汇报,并填写《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验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四条仪器设备被盗,应保护现场,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和保卫处报告,并由保卫处牵头,组织所在部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关人员调查,根据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侦查。对知情不报,有意隐瞒者,要追究责任。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予经济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仪器设备的;
三、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指导错误造成的;
四、保管不当、搬运不慎或外借不按规定执行的;
五、其他因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并经过鉴定和证实,属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可免于经济赔偿。
一、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老化等质量问题,正常使用中造成损坏的;
二、由于停电、停水、电压波动、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的;
三、经批准,试用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事前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等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七条凡免于赔偿的仪器设备报损,应按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第八条计赔办法及办理程序
一、对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按其新旧程度进行折旧计赔。电子类仪器设备原则上按10年使用期限,净残值为原值的5%;计算机类、外语教学专用收录机按7年使用期限,净残值为原值的10%;机械类仪器设备按20年使用期限,净残值为原值的25%;一般仪器设备按15年使用期限,净残值为原值的10%。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赔款=[(原值-净残值)/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已用年限);
二、损坏后无法修复的,按上述公式计赔;
三、损坏、丢失仪器零配件,赔偿零配件的价值;
四、局部损坏可修复的,赔偿修理费(含维修工时费和零配件费);
五、丢失仪器设备,按折旧计算后加净残值赔偿;
六、丢失家电类、常用工具、影像影视等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原价赔偿;
七、丢失仪器设备中金、银、铂等稀贵金属制成的配件,按市场价赔偿;
八、超过使用期限的,按净残值赔偿;
九、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事故责任是多人的,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承担赔偿;
十、事故责任人亦可购买与损坏、丢失完全相同的仪器设备抵偿;
十一、事故责任人办理赔偿手续时,须填写《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审批表》,按下列权限进行审批。仪器设备赔偿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由使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仪器设备赔偿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分管处长审批;仪器设备赔偿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校长审批;
十二、事故责任人持《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审批表》中的“财务缴款联”,须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交款手续;超过期限,加收每天1%的滞纳金;
十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凭财务处出具的仪器设备赔偿收据进行销账处理。
第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